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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执业药师同等于中级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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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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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在一些地区有相关的利好政策,执业药师效力同于主管药师。
在总体上,两者是分开的。执业药师资格证是药监系统发的证,是属于药学专业毕业生的行业准入资格证;而主管药师是卫健系统发的,属于药师晋升体系的中级职称,在医院工作只看卫健委发的证,相应的药剂科的各种权限也是按职称高低来分配。换个角度来看,在规章制度明确的医院里,如果你只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你也许连处方的签字权都没有。
1、考试相关信息不同
(1)执业药师:
每年7-8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职称类药师(初级、中级、高级):
每年1月份开始报名,5月份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 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2、 报名条件不同
(1)执业药师
专业必须为药学类、中药学类;
大专学历,需要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4年才可报考,
本科学历,需要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2年才可报考,
硕士学历,需要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1年才可报考,
博士学历,可直接报考;
另外要注意: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2)主管药师
具备博士学位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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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证书是一个资格类证书,通过了考试,获得了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比如药店、药企之类的。
中级职称的是主管药师,和执业药师不是一个系统的。但是现在很多省份已经出台了规定,基本上就是确定取得执业药师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对应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两者享有同等的效力。这些省份有:湖北、湖南、北京、广东等地。
有的省份,如果拥有了执业药师证书,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评副主任药师。
不过,找工作干啥的还得看用人单位的要求。我现在就是执业药师,是在药企上班,因为有证书是当质量负责人的条件,我在向这方面努力。
我当时没想考,但是不考也没事干,就是打发时间吧。每天下班就跟着草本速记的老师听课,学那些高频考点,帮助记忆的小方法等;听完课就是做习题,学一些做题方法,然后就是整理自己的学习成果,一点点啃。
现在拿证了,升职也还没轮到我,不过我觉得在备考的过程中,我的知识夯实了很多,也算是另一种收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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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mmm,执业药师属于行业准入的证书,一般是在药店或者药企使用,要是中级职称的话,一般是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这在医院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不共通的。
但是根据一些省份发布的通知,有的地区把执业药师和主管药师、中药师的职称对应了,比如湖北省,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要看用人单位如何认定了。
不管等不等同嘛,我觉得多考一个证也好,免得有的地方不认。我在医院药房上班的时候考了主管药师,因为想着以后说不定干不开心就辞职了,就想着考个执业药师给自己留条路,以后也多一个选择嘛。
然后就开始了学习,因为有些知识都有基础,所以学习的时候也不那么难,再加上我买的草本速记,老师讲课经验很丰富,也不浪费时间,重点难点都总结好了,做1200题的时候很顺畅。
后来成功上岸了,现在已经拿到证书了,就是还没有去注册,在药房的工资也不怎么高,想着过段时间提辞职,找一个药店上班,不行的话看看药企之类的,我的证书应该就能派上用场。
一不小心就说多了,我还是之前的意见,不管等不等同,题主有想法就考考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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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一些省份行业队伍发展需要,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各地人社部门、有关系列(专业)职改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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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官网发布消息称,该省在已建立的首批13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基础上,继续建立第二批3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这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图片来源:截取至湖北省人社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3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中,再次点到了执业药师,且明确执业药师可聘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其资格与对应职称同等效力
而且,根据湖北省《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护士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等2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应的职业资格项目(含首批),其证书管理制度仍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相关规定且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执业药师认定为主管药师职称
其实,湖北省将执业药师资格与主管职称对应并非首例,在此之前,北京、广东、江苏、安徽、四川、福建、黑龙江、上海、重庆、海南等省市有关部门都发布了相关文件,将执业药师资格与职称对应,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可聘任为主管(中)药师。
而且,去年3月份国家药监局、人社部两部委联合印发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也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这也表示,只要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起点则是主管(中)药师职称,根据其能力和水平,还可进一步评定为更高级别职称。
执业药师,还可评副主任药师
在此之后,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从广东省《方案》来看,正是结合了国家局的要求。
《方案》提及,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立该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与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那么,按照广东省的通知,执业药师要想申报副主任药师,需满足哪些要求呢?根据《方案》,具体如下
广东省通知
第一,学历资历方面,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二,工作经历(能力)方面,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的经历。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第三,业绩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第四、学术成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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