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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利用“文件形成时间鉴定”识别真伪,需要严格遵循现有鉴定规范的要求,注意审查送检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判断文件真伪的途径之一,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文件形成时间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鉴定文件形成时间的方法,鉴定专家提出了许多检验方法, 包括墨迹(包括印文印迹)的形成时间、纸制品的形成时间及文件内容的系统性分析,但由于影响文件形成时间检验的因素众多且复杂,目前对于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仍没有形成系统的鉴定理论和方法。
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日,黄文阶向章春明借款300万元,约定至2014年6月1日归还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4倍的利息,逾期未还还应加付10‰天的违约金。
同年5月8日,黄文阶再次向章春明借款5000万元,约定至2014年6月6日归还,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与前述300万元借款一致。
章春明依约发放了两笔借款,后黄文阶逾期未还,至2014年9月26日,章春明与黄文阶经清算,将前期5300万元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由黄文阶重新出具了一份600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还记载:“王鹏、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其投资的所有项目及固定资产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进行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有王鹏签名并加盖有一枚显示为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借条上王鹏签名系王鹏所作,借条上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与送检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借条上王鹏签名、借款金额、保证日期、落款日期等手写体均系倒签形成。
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借条上连带担保人处的“王鹏”手写字迹与印名为“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形成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借条上印名为“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交叉部位的打印文字形成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借条上连带担保人处的“王鹏”手写字迹与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无法判断。
二、法律分析
1.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其中,除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外,其他形成时间的鉴定应遵循《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3-2018)的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曾发布《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对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作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第一款规定:
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通知第二款规定: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3.需要强调的是,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但尚无准确的研究成果。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所以目前颁布的鉴定规范中,尚无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规范。
为此,浙江省高院于2011年3月3日发布《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浙高法鉴〔2011〕5号)明确:“据了解,所谓“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除了用圆珠笔书写的文件,在以同样用圆珠笔书写的不同时间的样本作比对时,可以用薄层分析法实验效果较好外,其他材料形成的文件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因此,一些鉴定机构自称任何书写、打印材料形成的文件都能做形成时间鉴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尤其是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更为不妥。”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条连带担保人处有王鹏签名,加盖了“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借条上连带担保人处的“王鹏”手写字迹与印名为“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形成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借条上印名为“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交叉部位的打印文字形成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45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王鹏”的签名系王鹏所作。该证据表明,九洲四维公司、王鹏签章前对要提供担保的借条内容是知晓的。九洲四维公司、王鹏对为何要在借条上签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九洲四维公司、王鹏提供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湖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459号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借条上“王鹏”的签名形成时间约在2014年10月左右,“王鹏”签名下方落款时间“2014.9.26”的形成时间约在2015年7-8月左右,正文第1行文字“章春明”的形成时间约在2015年6-7月左右,正文第1行文字“陆仟万元”、“6000万元”、第2行“2015”、“3”的形成时间约在2015年5-6月左右,第5行中文字“2015”、“3”、“6”的形成时间约在2015年7-8月左右。
对此,章春明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质证意见提出:
1、该鉴定意见时限为91个工作日,严重超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规定。
2、鉴定方法违规。该鉴定意见采取的拉曼光谱法测定中性笔字迹中石墨微晶的D带、G带拉曼特征的峰强度,并通过比较各字迹峰强度比值判断字迹形成时间的相互关系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三个层次方法。
3、鉴定人不具备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资质和专业背景。文书形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上字迹、印文会发生有规律的物理及化学变化,故国内文字形成时间检验一般采取理化检验方法,这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物理化学知识的专业背景,而鉴定人何某专业为自动化、信息、软件工程专业,鉴定人郭某业为哲学、法学,二人并无相关知识背景。
4、将检材字迹1-7与样本字迹进行时间比较检验缺乏必要的可比性前提。技术层面该鉴定报告仅对检材与样本的纸张进行了描述,未对检材与样本保存状况、字迹的墨水的成分进行鉴别,没有对字迹的墨水成分是否可比进行系统检验和分析,就直接默认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可比,缺乏科学性的检验基础。
5、检验依据中对所谓的“石墨微晶D带对于G带的拉曼特征峰的相对强度”的计量方式相互矛盾。该鉴定意见书中ID/IG一会是峰高比,一会是峰面积比。
6、检验图谱与其分析说明严重不符。分析说明描述选取了五个不同波数的拉曼特征峰,而在所附的各处字迹拟合后的拉曼光谱图中均只显示了四个不同波数的峰,没有1084cm-1左右拉曼特征峰。
7、附件中的拉曼光谱图涉嫌造假。该鉴定对样本字迹与检材字迹1-7进行了随机选点采集拉曼光谱图,每处字迹均随机选取五处不同的字迹笔画进行光谱采集,而附件拉曼光谱图中图7.2、图7.3、图7.4采集的检材字迹随机选点,但拉曼光谱图完全雷同。
8、数据分析结果造假且缺乏依据。(1)按附件中已给出的各处待检字迹拉曼光谱图的峰积分面积数据进行ID/IG的计算,得不到图9所示的各字迹ID/IG值离散程度的分布图。(2)图9未反映出随时间变化的任何趋势。(3)利用ID/IG数值高低差异就推断出精确到月的各处检材字迹形成的时间差异,没有任何依据。
本院认为,尽管章春明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是站在章春明的立场上,其证据类型按规定只能视为当事人陈述,不足以否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然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湖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459号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样本提供、检验鉴定技术方法方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行业通常做法,该鉴定意见中关于文字形成时间的证明力存疑。
案例来源:(2019)湘民终37号
原文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107549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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