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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为什么基因编辑婴儿反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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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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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反伦理只是因为风险高吗?如果基因编辑技术成熟,是不是就不反伦理道德了?

原文地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747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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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答主已经回答了道德层面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体,而是禁止应用于植入性胚胎。
  基因编辑成体和胚胎的区别在哪里呢?对成人进行基因编辑或基因治疗,一般只需要编辑病变组织或器官的基因即可(眼部,根发,肺部等),通过改造病变组织的基因,修复突变的基因,从而能够根治疾病。而且这种基因编辑不会涉及到生殖细胞,所以不会遗传给后代,不存在基因污染的风险(意思是即使失败,导致基因脱靶,突变,也会影响下一代)。而对于基因编辑胚胎来说,除了自愿性与否外,被编辑的胚胎发育成成体后,所有的细胞都是被编辑的,完全可以遗传给后代,导致人类的基因遗传污染等问题。
  回到实验本身,两位基因编辑婴儿,编辑的ccr5基因一个胚胎是去掉了15bp和野生型杂合。做基因编辑相关科研的朋友应该知道,-15bp并没有移码突变,属于失败的。但贺仍然选择进行后续移植发育。另一个胚胎,一条加入一个碱基,另一条删除四个碱基,移码突变产生新的未知蛋白,都不是计划要的ccr5-delta 32。脱靶的情况胚胎植入前检测到了,这种情况下依然继续实验,然后解释“志愿者被告知脱靶风险依然选择植入”就如此免责声明?单细胞测序及游离DNA测序结果不能保证没有脱靶。所以双胞胎就这样成了试验观察对象。以此推论十八年的随访期看能不能抗艾滋是很其次的问题,首要是要看她们能不能健康正常发育,那抗艾滋的初衷就是一个幌子,双胞胎有任何不健康,这就是谋杀。
    另外,基因编辑婴儿既违反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相关法律问题,“按照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不能将改变了基因的胚胎细胞存活超过14天,同时也不能将修改了基因的胚胎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也有悖于伦理。
  最后,技术没有错,错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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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结论:就算技术再成熟,除非全世界都想学印度玩种姓制度,否则基因编辑都是禁术。
从纯技术角度,基因编辑的成果已经很多了。国外有科学家基因编辑了能8代灭绝的蚊子,最后担心未知的连锁反应,而将成果锁在实验室里。说句难听的话,从生物的角度来看,人类和蚊子没什么区别。
但是,基因编辑技术一旦使用到人类身上,就从根本上摧毁了当前的人类社会结构。既然能编辑基因了,那最重要的寿命是不是可以近乎无限的延长呢?底层的P民知道干活就好了,降低智商,提高身体素质,10个月成长为成熟劳动力岂不美哉?
到时候,阶层直接被从根本上被固定的死死的。就是不知道到时候是投胎成为婆罗门的概率大?还是达利特的概率大?
基因实验从来没有被禁止,胚胎培养最多14天必须销毁。这不仅是出于对人伦的考虑,也是对处于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保护。就像建国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是《婚姻法》一样,约束的是特权阶级,保护的是普通人。
基因编辑人类的潘多拉魔盒,想打开的人,不是极致的蠢,就是极致的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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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较赞同这个回答:
如何看待贺建奎获刑三年?将其中和伦理道德相关的总结一下:现阶段,基因编辑婴儿反的是“医者仁心”的伦理道德
也就是说,在技术不够成熟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将基因编辑技术使用在没有必要的人身上,以“医”的身份自居,既无承担责任的能力,又无承担责任的认识。这也是其成立非法行医罪的道德基础。其实贺建奎并没有把行医当作职业或者行使欺骗,按法理来说无法成立非法行医;又无法简单看出他编辑的这个基因会造成什么危害,各种风险都是风险而已,可能是操作非常到位的原因,没有发生什么意外,不可能成立过失伤人;因此只能从道德层面按非法行医判决。
整形技术也会修改天然的面貌,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器官移植也导致富裕阶级对无产阶级的肉体不平等,但解决途径是禁止器官买卖,不是禁止器官移植,更不是禁止研究器官移植。
所以,从功利主义的法制观来看,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并非其他答主所说的那种朴素的道德观,比如阶级分化什么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错就错在不负责任本身。把人当作工具,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求利、求名,甚至求知,都是不对的,更不要说接受基因编辑的只能是婴儿,甚至没有做出选择的能力。假如不处罚他,那么恐怕引起随意用人做危险实验的风气,或者说,利用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把人当作工具牟利,这才是功利主义所要吓阻的。
不知道题主是否了解,法律一般从两个角度考虑刑罚:报复和功利。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此为报复,恶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功利是要让潜在的犯罪分子看到,社会不容的行为,一定会付出比犯罪所得更大的代价,则可以吓阻犯罪行为。贺建奎案,不存在事实上的受害者,也就不存在报复的角度,所以很多人(也许包括题主你)从朴素的报复观考虑,会迷惑有什么可罚的问题。如果掌握了功利主义的法制观,就能轻松解决这类问题。
<hr/>另外想顺便反对一下有些答主提到的神权不容的问题。中世纪的时候,法制、人权发展不够健全,教会力量又过强,这种情况下就会反智的乱管事,任何独裁政府都会倒行逆施,这是政治问题,不是宗教问题。
关于基因编辑,没有任何保守主义宗教势力有立场置喙,因为所谓保守主义就是抠经典字眼,不可能有经典写到“基因编辑”,因为(假设有预言)写了会因为无法被人看懂而无法传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属于朴素道德观,什么民族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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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亚伯拉罕沙漠三教的价值观认为这是神之权柄,凡人不可涉足神之领域。(国内也有类似价值观,不过没那么统一明晰)
法律上,不好界定父母是否有权决定让受精卵或胎儿接受基因编辑,尤其是如果没有已知严重遗传病的前提下。
医学人体实验角度,本身早期研究风险高,同时伦理学界一直无法定义胚胎发育到什么时候算是人类个体,一旦认为发育成独立个体,那么实验性质就是人体实验了,再结合第二条知情同意问题不好解决我,那么这个人体实验很可能在伦理上与731那种行为性质有很多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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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可以修改,以后阶级就是固化的了,统治阶级将智力、武力、魅力甚至于寿命发育都完美的编辑好,普通阶级相反的对各个指标弱化,编辑出早熟并短寿(尽快成熟并可工作,超过工作年龄比如40岁即死亡)、智力或者体力只满足于其安排的社会职位的单项强人,想想是不是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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