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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基因编辑是否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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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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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关于基因编辑婴儿的问题。合法或者不合法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已经发生的基因编辑案例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吸引力?已经发生的基因编辑案例都提现了什么呢?

原文地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40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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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耕快讯旨在以更精简概要的形式,为大家追踪传递近日值得前沿生物科技领域同行者关注的国内外监管政策要闻、创新商业进程、关键融资动态等一线产业资讯,助力国内生物科技领域生态成长。欢迎留言反馈,一起探讨!


基因编辑技术不断推动作物育种领域发展,能帮助培育出产量更高、营养价值更大、更耐受极端天气、需要更少化肥和农药的作物品种,进一步保障全球农业食品安全。本期知耕将分享基因编辑在农业领域的最新监管动向,欢迎交流、探讨。
近日,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进行了一项市场前监管状态审查,认定通过基因组编辑技术改造的半矮化品种苔麸(埃塞俄比亚画眉草)不受USDA安评规则下的生物技术监管。
这种新型半矮化苔麸品种是由唐纳德·丹佛斯植物科学中心国际作物改良研究所(IICI)的研究人员开发的,该研究所正在与埃塞俄比亚农业研究所合作,利用新型植物育种技术提高苔麸产量
倒伏会导致植物因自然环境形成弯曲或断裂,从而显著降低可收获的粮食产量,使植物更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导致粮食质量下降,如蛋白质含量降低、污染物水平增加等。据统计,作物倒伏会导致高达25%的产量损失,而新型半矮化苔麸品种将提高作物抗倒伏能力


未基因编辑修饰的苔麸株高与各种敲除控制株高基因突变组合的基因编辑苔麸株高对比
苔麸是一种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的小谷物,是该国的主食作物,据估计,苔麸为埃塞俄比亚提供了高达三分之二的蛋白质和膳食纤维来源。苔麸除了是埃塞俄比亚人的主食外,也是该国许多小规模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
苔麸因其健康益处和烹饪多样性而享誉全球,它是一种营养丰富的谷物,含有高蛋白质、纤维和几种重要矿物质,如铁、钙和镁等。苔麸不含麸质,是麸质过敏或患有乳糜泻人群的绝佳选择。由于消费市场对无麸质和健康谷物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在美国西部,尤其是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爱达荷、内华达和俄勒冈等地,苔麸的产量日益增加。
IICI的执行董事Donald MacKenzie博士表示,IICI对USDA的这一监管审核深受鼓舞,其为未来的苔麸植物育种创新开创先例,能有效解决生产力约束问题,如豆荚破碎、谷物颗粒尺寸小、杂草控制和气候变化等。新型半矮化苔麸产品管线将在丹福斯特中心的田间试验中进行田间表现评估。
<hr/>知耕(TechCube)是一家聚焦农食科技领域的技术商业化创新平台;
促进源头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
与科学家、创业者、投资人及相关方同行;
持续打造引领生物行业变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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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对于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违法的,针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也存在严格的监管,可以参考这篇转载在微信公众号“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的文章:
现代科技的行政监管: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石佳友 刘忠炫:人体基因编辑的多维度治理 | 中国应用法学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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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带来巨大的争议,主要在于其是否会引发哪些不可控制的风险和疾病,目前尚未可知,由此引发大家对人体健康以及伦理问题的担忧。在大家都在关注“基因编辑婴儿”的始作俑者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规则时,“基因编辑婴儿”既已出生,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两个生命未来的健康情况,如她们将来因“基因编辑”出现身体健康或其他问题,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基因编辑人类的违法性
在我国,涉及人类胚胎研究以及辅助生殖的技术都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像代孕、克隆人都是明令禁止的,而试管婴儿是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但在操作和条件上要求严苛。“基因编辑”的技术由来已久,但在人类身上开展实验一直被禁止,究其原因,对人类基因的改变存在尚未知晓的风险:不仅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个体基因若干年后历经数代人,也不确定是否会对整个人类产生新的疾病或造成其他风险。
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十五)禁止克隆人。
二、“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地位
“基因编辑婴儿”一出生,就已经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若其在成长过程中因“基因编辑”而导致的身体损害,可以以自己名义主张民事权利,要求相关侵权人赔偿。但,若出现身体损害时尚未成年,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其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监护人即父母)代为实施。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三、“基因编辑”导致身体损害的责任人是谁?
根据中国临床实验注册中心网站信息,贺建奎作为“研究负责人”,覃金洲作为“申请注册联系人”,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了“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课题,注册号为ChiCTR1800019378 ,正式科学名称为“基因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已经获得“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试验主办单位为“南方科技大学”与“深圳和美妇儿医院”,经费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研究实施地点为“深圳和美妇儿医院”。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得知涉及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和单位可能有(1)贺建奎研究团队(2)南方科技大学(3)深圳和美妇儿医院,因此一旦“基因编辑婴儿”因该项目发生疾病或其他身体损害,本案责任人可能是:
1、贺建奎研究团队
贺建奎研究团队作为本次基因编辑的主要行为人,即使其只是针对尚未妊娠的胚胎进行编辑,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其还不是“人”,也不是“财产”,而属于“特殊的物”,但被编辑的胚胎发育成人后,其已经成为人体的构成部分,编辑的胚胎本身存在从而对人体造成影响的,可以认为是贺建奎团队制造了“损害的原因”,这个“损害的原因”虽然离“损害”发生的时间间隔较久,但只要能证明“损害的原因”与“损害”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则贺建奎团队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南方科技大学
根据11月28日相关报道,贺建奎称南方科技大学不知道本项目的实施,且南方科技大学已发表声明称贺建奎已于2018年2月停薪留职。但,如有相关证据表明本项目的实施经过南方科技大学的批准,或者贺建奎的研究属于南方科技大学的职务研究,那么南方科技大学也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深圳和美妇儿医院
根据相关报道,深圳和美妇儿医院称不知情,但根据中国临床实验注册中心网站信息,其是项目实施地点,批准组织也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如确有证据表明深圳和美妇儿医院参与了本项目的实施,那么其与贺建奎团队将是共同侵权人,应对“基因编辑婴儿”的身体健康损害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实施机构
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获得其他相关组织的参与,那么其他参与本项目的相关组织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
1997年一只名叫“多莉”的克隆羊在英国诞生,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但很少有人关注“多莉”已于2003年死亡,主要原因是某个染色体在克隆的过程中遭到破坏,所以身体细胞快速衰老。和克隆技术一样,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未知的。虽然总有人梦想制造出优秀、抗癌、永生的“人类基因”,但他们忽视了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伦理性。胎儿的性别选择之所以会被禁止,是因为一旦放开就会造成性别比严重不平衡,从而出现很多社会问题,“基因编辑”也一样。任何一项技术的实施,首要考虑的应是人文伦理关怀。但,无论基因如何,我们更应该关注后天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只有创造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开放的就业竞争、均等的医疗体系等优质的社会环境,才能体现人类社会的终极人文价值关怀和发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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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因编辑技术本身是好的,技术本身没有合不合法,只是应用途径和方向合不合法。目前禁止针对人生殖细胞进行编辑,准确来说是受精卵编辑,目前英国那边好像是最长不超过14天。但是对于其它物种的任何编辑都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大部分都是基础研究。对于人体细胞编辑也是没有问题的,已经有上市的基因治疗的药物了,正在开展临床基因治疗的全球至少有上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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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7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邀。
某211微生物专业硕士。基因编辑不太做,只能描述个大概。如果有不严谨的欢迎大神们指出。
1、基因编辑技术本身不违法。在各种生物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甚至可以说根本不是什么新技术。从植物到动物都有人做。就我所知国内很多实验室都做。
2、基因编辑技术比如典型的CRISPER-CAS 9技术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所以学界只敢对其他的生物进行尝试,因为其后果是可控的。
3、任何改造基因的技术,放在人身上实验?在我看来,这是想都不敢想的。且不论技术是否成熟,你参照一下一个药物的研发到使用要多少流程,就知道全世界对于人的重视成都,更别说,改造人类基因库的事情。何况还有伦理问题,全世界不同国家对于人的问题都不能统一,更别说改造人的基因了。
4、也许在以后我们可以对人类进行基因层面的改造,而且我相信一定有这一天。但是一定是在技术极大发展,法律和其他制度极为成熟的情况下。现在还远远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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