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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FDA实验室自建项目(LDT)立法监管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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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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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二十五年前,美国FDA在一份草案中提到,“家庭制造”测试[现在通常称为实验室自建项目(LDT)]与其它体外诊断(IVD)一样受到相同的监管。2010年,FDA开始制定未来LDT的监督框架。指导意见草案于2014年发布,引发了激烈争论。因而该拟议的指导方针尚未执行,有关LDT监管的许多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最近,有研究通过审阅联邦法规、联邦公报、国会听证会、指导和政策文件、立场声明、出版文献和网站,概述了与IVD和临床实验室操作有关的联邦法规和法规,重点介绍了那些可能适用于LDT和拟议监管工作的法规和法规,并得出如下结论:关于IVD的联邦法规已通过,但没有有关国会对LDT概念审议的实质性证据。美国FDA对引入州际贸易的IVD试剂拥有明确的监督权。FDA对LDT具有管辖权这一延误16年的公开声明、追求监督指导草案的方法、及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88)适用于LDT的管理规定,均导至了社会对LDT监督的不确定性。未来的监管和/或立法工作可能需要解决这种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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