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卫计委、医保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6〕6号)》,自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上海市公立医院医疗器械的加价水平。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去年6月,同样是三部门联合出台的限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可另行收费医疗器械,还只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逐步降低进销差价,不得突破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 文中提到的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实际正是指15%的顺价加价率。两相比较可以看出,顺价加价率已从不超过15%降到不超过10%。
同样是去年,作为全国深化医改四个试点省份之一的福建省已率先于2015年7月1日实现全省公立医院耗材零差率销售。虽然全国大多数省份和地区仍然按照顺加不超过15%的老规定执行,但不可否认,在医疗机构控费压力之下,继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也将成为趋势。
附:《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
沪价费〔2016〕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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