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改进各地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现就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限制。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二、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三、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明文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并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水平或价格管理形式等。 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审核原则及内容和部门职责等工作规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五、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拒绝或推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若因价格主管部门原因影响医疗技术创新和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的,我委将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