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IVD产品的大多数原材料来说都有一个有效期的说法。对于“有效期”的定义我想大家都很清楚了。但现在IVD从业人员中很多是从药品行业转过来的,那么在药品中有一个“复验期”的概念。到了IVD中这个“复验”要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规中对“复验”是否做出了充分的规定?在103号公告中这样规定:
2.6.3 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储存期限。储存期内发现储存条件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
从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IVD的原材料来说都应该规定其储存的条件和期限。这点是非常清楚的,任何材料的储存都一定是在相适应的条件才能有更合理的储存时间。所以两者的规定是缺一不可的。当然这部分工作应该是由原材料的供应商来完成的。
那么对于那些企业自制的原材料要如何规定其储存条件和期限呢?当然是通过稳定性研究,如何做稳定性研究不是本次要讨论的话题。所以各位看官可以去看我的其他原创帖的内容。通过稳定性研究的数据来确定其自制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还有一部分原材料,其生产出来的目的或者说其最初使用的目的不是作为IVD的原材料而是使用在其他方面,当然这些原材料的主要使用方向上没有对物料的储存条件和期限有特别严苛的要求,于是这样的原材料就没有了储存条件和期限的要求,那么对于这样的原材料来说,作为其使用者就不得不对其进行详细的研究,其中就包括了稳定性研究。
而物料的复验工作仅仅是在物料的储存期内发现储存条件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才发生的一个行为。这点与药品GMP中对复验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
不过为了更好的理解“复验期”这个提法,我还是去找了一下相关的资料和大家来分享。
复验期(retest date),首次提出是在ICH Q7中而且是在化学原料药的使用期限中提到了:有效期(失效期)和复验期三种定义。
在ICH Q7中,对于原料药引用了失效期、有效期和复验期三个概念:
“失效期:原料药包装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表示原料药在规定条件下贮存时预计可保存的时间,超过这一期限原料药不应当被使用”。
“有效期:标识于原料药的包装或标签上,表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该日期内,原料药的标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再使用”。
“复验期: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通过对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失效期和有效期二者概念的内涵是相同的。
通常有效期(或失效期)和复验期只需要指定一个即可,并且对于原料药来说,更倾向于使用复验期而非有效期(依据见Q7a 11.61)。
国际上,在原料药中,到底是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期)还是复验期?关键在于原料药是否稳定:对于大多数原料药推荐使用复验期,但是对于生化制品或部分抗生素类产品,由于其性状通常不稳定,应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期)[依据见FDA guidance: drug substance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information(VICH GL3)]。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原料药,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期)后就不得再使用;对于规定了复验期的,只要复验合格,就一直可以使用下去(依据见FDA guidance: drug substance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information)。
从上面的资料中我们明确得到的信息是:对于生化制品或部分抗生素类产品,其原料应使用有效期而非复验期。当原材料在储存条件下达到其期限时则该原材料不在使用(报废处理)。
回过头来在看看2010版GMP中关于复验期的定义:“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见第十四章附则 第312条(十一)]。
我国新版GMP中,所说的“复验期”是指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中所用到的“原辅料、包装材料”。而大家在ICH或FDA相关文件中看到的“复验期”适用于化学原料药。
对于有明确有效期(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生产厂家明确标识在其说明书或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药就不存在复验期。在我们原料药或制剂生产中用到的某些物料,如部份化学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是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制药企业就必须自己制定物料的贮存期限,即复验期。
可见,新版GMP中的复验期主要针对的是“生产方未规定,使用方(药企)自定贮存期限的物料”,其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因此,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根据各品种不同,由企业自行确定期限。
从药品GMP的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原材料和内包材的“复验期”的规定,首先是原材料或内包材的原生产商未对该材料的储存期限做出规定,而使用方为了保证其使用的效果根据稳定性研究的数据而设定的一个检验的周期。所以,从这点来看凡是原材料或内包材的生产商已经规定了使用期限的(有效期)的原材料或内包材则使用者无需再规定复验期。应该遵从其生产商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储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所以,复验是当原材料在储存期内其储存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其质量时所进行的工作。而复验期的规定是指原辅材料或内包材的生产商未规定其产品的有效期或失效日期的情况下,其使用者对该材料依据其稳定性研究的结果而做出的一个质量控制周期的决定,该项工作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因此,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根据各品种不同,由企业自行确定期限。在VID行业中复验期的规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切不可盲目的扩大复验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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