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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印发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日前发布的上述两部规章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作出要求。
新制修订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并注意了解《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并向国家总局反馈。
《通知》明确了法规实施前后医疗器械注册相关问题的处理。
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同时还应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经审查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编排格式重新编写注册证编号。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按照新修订《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编写说明书和标签。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对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原注册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及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变更事项的,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局令第1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自2014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注册变更,予以变更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2014年10月1日前已按原办法申请变更,并于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办法》实施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原规定继续审评、审批,予以注册的,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附件”栏将“产品技术要求”改为“注册产品标准”,并将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加盖标准复核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放。注册证有效期内,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办法》实施前受理并于《办法》实施后获准注册的,申请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时,按照本文件中“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就法规过渡期间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办法》实施前后相应内容的衔接、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等事项作出处理意见。
据悉,《办法》实施后,现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9号)》等20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文件将同时废止。《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之前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文件中(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公室文件)有明确规定且文件有效的,仍执行原规定。
(摘自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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