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 ![]() “通知”明确要求自2026年2月1日起全国施行。意味着“低价中标”真的将成为历史。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完整“通知” 此前,财政部在2024年12月18日已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如今,将在全国全面落地实施。 “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 “内卷式” 竞争,构建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面向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等单位,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以官方原文为准) 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需结合同类项目成交信息、市场供需、材料人工价格等调研情况,制定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的以预算金额为准)。 按专业类型合理划分采购包,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运营、维护、耗材等费用纳入报价及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科学设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权重;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及高耗材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明确信息化项目需符合开放性、兼容性要求,不得违规额外收费。 二、强化异常低价审查 明确审查启动情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或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履约的,需启动审查;采购人可将启动标准提高至不超过65%,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审查流程:供应商需在评审现场(不少于30分钟)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价格、市场水平、行业成本等判断报价合理性,无法证明合理的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保障与监管:采购相关方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参考信息提供便利,评审过程及结果需完整归档;财政部门加强评审专家指导监管,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依法追责。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全面核查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重点关注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 分期实施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及支付;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履约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强调,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等细化举措,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