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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347款产品何去何从?

2024-6-21 11:02|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722| 评论: 0|来源: 基因江湖

摘要: 为什么把这个单独拎出来讨论?


指的是,在510日,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未包含“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


正好前段时间和朋友简单聊到过这个问题。


为什么把这个单独拎出来讨论?


业内朋友知道,“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并不是一个简单的I类试剂(此前);在很多时候,它还承载了商业合作中的“更多功能”。


当该试剂盒在最新的分类目录“消失”,这种“消失”,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成为一个时代的产物以后会怎么管理?既往已备案成功的试剂盒会作废吗?


最关键的,是否会影响到各企业的商业进程?“擦边球”式的打法就此终结了吗?


笔者能力和信息有限,本文只做简单梳理,不做任何推演。请读者朋友们自行评估事件影响。




01

消失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



2024510日,国家药监局印发新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

 

此前,在2013年,药监曾印发《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这是时隔11年后的一次重大修订。


为何要重新修订?官方如是说:


“近年来,体外诊断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方法、新靶标不断涌现,产品数量和种类急剧上升。《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226号通告和112号公告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和产业需求,且部分产品管理类别与202110月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不完全一致。因此,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分类目录》修订工作。”


2024版《目录》正式发布之前,2023年,药监局曾做过公开征集:

 

对比《征集稿2023》和《正式稿2024》,大家会发现:


《征集稿2023》中的按I类管理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并未出现在《正式稿2024》中。


翻看历史,关于“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管理分类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内测序历史上的一次著名通知(2014年):

 

在这次通知中,药监局第一次明确界定了:


  • 基因测序仪按 III类 医疗器械管理、

  •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按 I类 医疗器械管理

  • 分析软件,视情况按 II类 医疗器械管理。


这正式拉开了临床测序产品规范化管理的序幕,并影响至今:


20142月,NIPT等基因检测产品禁令开启;
20143月,高通量基因测序临床应用试点启动;
20146月,华大基因BGISEQ-100BGISEQ-1000及配套试剂盒获批上市,成为中国首个NIPT获批上市产品,也是CFDA首次批准注册的高通量基因测序临床诊断产品;
201411月,达安基因DA8600测序仪和NIPT检测试剂盒获批上市;
201412月,高通量测序企业试点和医院试点名单公布;
....


综上,关于“测序反应试剂盒”分类界定的文件,按时间线梳理如下

 



02

多少产品会受到影响?



20141月首次分类界定,到20245月“神秘消失”,十年间,有多少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会受到影响呢?


答案是:347

 

....

*完整表格在“基因江湖”同名星球下载;

*包含一代测序的测序反应试剂盒;


  • 按备案时间分布:

 

从图中可以看出,2023年以前,“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的备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在2023年达到历史最高点。


2024年新版分类目录发布后,后续会如何?且待观察。


*历史首个“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备案,毫无例外又被“创新审批第一证”的华因康摘得。)


  • 按备案地点分布:

 

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地,成为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备案高地。




03

有什么影响?



《征集稿2023》中有,而《正式稿2024》中无。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神秘消失”,一定是发生了什么。


甚至在2023年7月,中国检定院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描述中,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依然被界定为“建议按I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为什么“消失”?


在与《目录正式稿2024》同步发布的通告中,如此写到:


(七)按照第一类管理的反应体系通用试剂,主要指检测反应阶段维持反应体系环境的通用性试剂。仅包括仪器平台通用或方法学通用的反应体系试剂,不针对具体检测项目。不可对完整的产品进行拆分后单独注册/备案


更明确的,在与《目录正式稿2024》同步发布的官方解读中,如此写到:


(八)按照第一类管理的反应体系通用试剂,主要指检测反应阶段维持反应体系环境的通用性试剂。仅包括仪器平台通用或方法学通用的反应体系试剂,如: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用底物液、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用发光液等,不针对具体检测项目。不可对完整的产品进行拆分后单独注册/备案,如免疫检测试剂、基因测序反应试剂盒、质谱检测试剂等,不能拆分成多种组分单独注册/备案


细读即可发现,“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被药监改名为“基因测序反应试剂盒”,不再认定为有“通用性”,而被认定是“对完整产品的拆分”,因而“不能拆分成多种组分后单独注册/备案”。


那么,这里“完整的产品”指代什么?


我们以贝瑞NIPT项目全流程为例,一共涉及6款产品:


提取(I类)、纯化(I类)、建库(III类)、测序反应(I类)、测序仪(III类)、分析软件(II类):

 

从实验流程看,“测序反应通用试剂”夹在两个III类产品中间。


按官方行文逻辑,是否意为会将“建库试剂”、“测序反应通用试剂”作为一个“完整产品”合并管理?(未知。)

 


至于此次“被除名”后,此前已备案产品是否“失效”,是否会涉及重新“注册 or 备案”?


官方解读如此表述,尤其是第(二十一)条:


(二十)自《分类目录》发布之日至2024630日,可以按照原《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鼓励按照《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202471起,应当按照《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202471日前已备案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人应当对照《分类目录》对备案信息及备案资料进行自查涉及变更备案、取消备案的,备案人应当按照《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62号)办理。其中按照《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备案人应当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类目录》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202711日起,未依法取得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二十一)原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未纳入《分类目录》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有关要求申请分类界定,并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已获备案的347款产品,及后面更多的产品,是否会要求重新“申请分类界定”,待明确。





写在后面:



当我们以“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搜索招标信息,会查询到很多结果:

 

在某些时候,“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甚至被作为一种商业化“灵活的工具”在使用。

此次,“神秘消失”,不仅会涉及产品注册本身的更改,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未有任何III类注册证的企业)的商业化进程。

后续会如何发展,我们持续观察。


欢迎有经验的朋友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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