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总体要求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一条中规定,“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这也是新版GCP的总体原则。 GCP文件的结构调整 这次GCP修订,在文件结构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一方面,是有一些章节进行了合并,这主要是由于之前一些同一主体职责的内容,分布在不同的章节中,比如在受试者权益保障环节中,还涉及到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的职责,这样分散的条款很不利于阅读和使用,所以这次都统一到第四章,研究者职责当中。 另外有一些内容也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例如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原来是在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中是合并设置的,这次修订,NMPA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将这部分内容单设出来,也是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 同时呢,由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备受各方关注,也我了推动多中心临床试验高质量管理的发展,特意新设了第七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 除了合并、分设、新设这样的调整以外,新版GCP在内容上,对于那些非强制的要求,也做了必要的精简,比如说申办者和机构、研究者签订合同的内容,在原版GCP中有六个具体的条款,但在修订后,简化为一句话的一个概括性表述,这种必要性的精简,增加了临床试验的可操作性。 医疗器械的种类繁多,情形也各异,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可以更好的去执行。 配套文件的变化 在配套文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新增了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的方案范本和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的范本。 附件5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之前,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采取的事各自的报告表,其中存在着很多不一致的要求,在这次的修订中,特意增加了报告表以及详细的填报说明,能把临床试验期间验证不良事件的报告进行了统一规范。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欢迎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或者加入我们一起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