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刘博谈合规的第十二篇,在本篇中,我们来介绍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亮点之三,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03 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3.1、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首先是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检查员制度。去年国务院出台了36号文件,对于监管提出了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队伍这样一个思路,这个可以解决监管专业化的问题。 其次,在监管内容上,对监管手段进行了创新,比如增设了延伸检查,就是对于医疗器械研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于那些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比如原料商、供应商,药监也有权进行检查,这样丰富了检查手段。 同时新增的手段还包括延伸检查、失信惩戒、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等。 在这些年终,这些手段都已经使用过了,现在将它们写入条例中,将这部分内容固化下来。 通过唯一标识(UDI)等相应的技术手段,促进了协同监管,也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等等。 最后强化了问责体系,增加了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约谈制度。
3.2、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体现最严厉的处罚 3.2.1、大幅提高罚款幅度 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罚款幅度,对于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30倍的罚款 表2|新条例和原条例罚款情况比对 3.2.2、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 加大了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规定了限制申请医疗器械许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定器械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措施,并进一步提高了资格罚的幅度。 表3|新条例和原条例禁业规定情况比对 3.2.3、增加处罚到人的决定 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于大部分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属于企业相关责任人的,都严格落实了“处罚到人”的要求。 表4|新条例中关于“处罚到人”的规定 3.3、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确保处罚适当 新版条例当中,对罚则的要求是参考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合理的处罚力度。 和药品相比,总体上处罚力度是持平的,比如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都规定处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 当然,药品的最高处罚额度能到50倍,但药品,特别是疫苗,它产生的危害很大,医疗器械的风险一般到不了这么大。 和食品相比呢,医疗器械的总体处罚力度是要更高的,比如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规定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在制定新版条例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程度等等进行区分,不能一刀切。 对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则给与相对交情的处罚,合理划分处罚层级,确保法律责任轻重均衡,过罚相当。 比如,对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无证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处收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外,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具体课件第八十七条。 News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