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作为对照 这个话题说起来有点复杂,首先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没有对“已有同品种”做出明确的定义,到底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以称之为“已有同品种”?换句话说临床试验研究的过程中要如何选择“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进行试验试验研究呢? 我认为不妨从以下这些情况去考虑: 情况1:已经有方法学、目标待测物相同、预期用途相同的“同样”产品上市 我在这里将待评价试剂和拟选择的对照试剂在检测的方法学和目标待测物都相同的情况,称为“同样”产品,以便于和后面提到的情况相区别。 这种情况是选择“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对照最为理想的情况。例如,待评价产品是:乙肝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那么这类使用酶联免疫法检测乙肝表面抗体的同类产品可以在药监局的网站上检索到包括了注册、变更在内共计81项,至于要选择具体的那个厂商的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对照,应该是遵循:“在采用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 选择这类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对照时,还需要关注拟选择的对照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一般性的原则是作为对照的产品其性能指标不低于待评价产品。也就是说要选择性能指标较好的“同样”产品。 当然,可能在筛选这一类“同样”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对照时,没有能够找到其各项性能优于待评价产品的(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原因),那么对于这样的临床试验研究来说,其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选择我会在后面详述,这里就先略过。) 情况2:目标待测物相同,但检测的方法学不同但预期用途相同的“同类”产品 当待评价试剂和拟选择的对照试剂的目标待测物相同,产品的预期用途也相同但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学不同时,我姑且称之为“同类”产品。 这种情况下的产品比较常见的如乙肝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和乙肝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又或者:乙肝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和乙肝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等等。 其实,在检测试剂这类产品中对于相同的目标待测物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是非常正常的情况,由于不同的方法学本身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而正是由于这样不同方法学的交叉使用恰恰可以弥补检测方法本身的缺陷。例如有些方法学只能进行定性检测而无法定量,有些方法学适合临床的快速检测等等,所以,对于临床试验研究中评价一个产品,如果可以选择目标待测物相同,但检测的方法学不同但预期用途相同的“同类”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对照,也是可以的。 但这里必须要注意,由于检测方法的差异,在选择这类“同类”产品时,需要申请人预先对拟选择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实验室研究,除了要研究拟选择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与待评价产品的性能指标的差异外,还需要在实验室内对拟选择产品和待评价产品进行平行比较,以预估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对于这一类临床试验研究中对照试剂的选择,应该避免出现:定性产品选择定量产品作为临床试验研究的对照,盲目的扩大临床线性范围等情况的发生。 情况3:目标待测物相同、检测的方法学相同、预期用途相同但对评价试剂和拟选择的对照试剂所检测的样本类型不同的“同类”产品 这种情况在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的当下也是很普遍的,实际上我个人认为这方面的发展也可以称得上是IVD检测技术的一个进步。例如,我们都知道羊水的采集过程对胎儿是有相当的风险的,同时也有可能由于采集的不准确使得样本不具有检测的代表性。那么同样用于检测胎儿产前筛查的18、21三体类产品如果选择血液样本,将解决临床样本采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降低临床检测的风险提高临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产品来说,首个提出外周血检测胎儿18、21三体的产品所面临的对照产品的,就有可能是目标待测物相同、检测的方法学相同、预期用途相同但对评价试剂和拟选择的对照试剂所检测的样本类型不同的“同类”产品。 其实,我们在现实情况下是可以看到很多这类产品的。但由于不同样本类型中目标待测物的含量会不同,所以选择这种“同类”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对照时,申请人除了要研究拟选择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与待评价产品的性能指标的差异外,还需要在实验室内对拟选择产品和待评价产品进行平行比较,以预估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 同时,对于待评价产品来说如果其所使用的样本类型是临床承接单位不常见的样本类型,还需要对样本的采集、保存、运输等各项环节进行评估以确保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以上列举的情况都是临床试验研究中比较常见的对照试剂选择时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但临床试验研究依项目的不同还是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情况,相同的项目由于各临床申请人在进行临床前研究的差异的存在,也造成了项目的千差万别,所以,对于具体的“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作为对照还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